作業要點係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所訂定,至有關台電公司採購之高壓用電設備,係屬電業設備,並未納入「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規範範疇。故台電公司採購之高壓用電設備,得依台電公司規定標準辦理驗收即可。
因《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條已敘明如下: 用戶用電設備至該設備與電業責任分界點間之裝置,除下列情形外,依本規則規定: 一、不屬電業供電之用電設備裝置。
二、軌道系統中車輛牽引動力變壓器之負載側電力的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專屬供車輛運轉用或號誌與通訊用之裝設。
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更新日期 109.7.1
(一) 依據「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及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僅額定電壓超過600伏特之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等設備,應試驗合格並附有試驗報告者,始得裝用。未經審查而裝用之高壓用電設備,經查獲,電業不得供電予裝設該設備之工程,所產生之民、刑事及行政責任,亦應由該設備之所有者及裝設者依相關法令負責。
(二) 高壓用電設備未經試驗合格及未附有試驗報告者,不得裝用。倘未符合上開要件而經電業同意裝用且供電者,則由該電業負責。因「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係依據「電業法」第44條訂定,依據「電業法」第107條第3款規定,電業違反第44條關於工程安全之規定,在其供電區域足以發生災害者,該電業負責人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一) 有關「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397條,係就600伏至25,000伏以下高壓設備及特高壓設備之裝置(含設計及施工),個別應依循之法規予以規定;同規則第401條係就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緣開關設備 (GIS)、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等8種設備應經試驗合格始得安裝予以規定。雖同屬第7章,兩者並無矛盾或相互競合之處。
(二) 作業要點係依據「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所訂定,為確保該8種用電設備之安全,且近年特高壓用電設備使用量亦大,爰25,000伏特以上之用電設備亦應依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以為強化公共安全之維護、降低電氣事故發生及統一現行檢驗制度。
(一) 依據作業要點第3點第1款規定,高壓用電設備係指「額定電壓」超過600伏特之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體開關設備、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等用電設備。即因該等高壓用電設備尚未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產品項目之範圍,為確保該等設備之安全,遂訂定作業要點。
(二) 高壓用電設備即使供低壓使用,因其額定電壓係超過600伏特,故仍應依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惟依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倘標準檢驗局有就該等高壓用電設備訂有規定者,應依該局規定辦理。
(一) 目前經濟部標準局尚未將超過600伏特之高壓用電設備,納入強制性應施檢驗品目。
(二) 高壓用電設備即使供低壓使用,因其額定電壓超過600伏特,故仍應依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惟依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倘標準檢驗局有就該等高壓用電設備訂有規定者,應依該局規定辦理。
(三) 原則每一型式之高壓用電設備,均應個別單獨施行型式試驗及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惟倘有符合作業要點第15點第2項規定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能源局申請型式系列產品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該等系列產品倘有作業要點第15點第3項各款之情事者,能源局得要求就一部或全部重新施行型式試驗。
有關各採購者之規範不同部分,因各採購單位依其本身系統特性及電力需求予以規範,於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作業要點外,應依採購單位所需之規格及要求予以辦理,另各採購單位倘符合其他法規規範予以特別限制,亦應依各該管法規予以辦理。
各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之試驗範圍、能力及規模係依檢驗機構及廠家之經費及需求自行訂定,且試驗設備能力及規格因設備製造商亦有不同,故係由申請者自行依需求訂定及採購。
不會。原製造廠或檢驗機構認可皆會登錄高壓設備資訊網公告,公告的產品很多,變壓器等八大高壓設備產品規格、樣式眾多,與家電雷同,只要檢驗測試合格之產品皆會上網公告。如已施行之節能標章產品也有上網公告,所以不會有綁標之嫌。
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Center)簡稱CQC,為大陸地區的主要檢驗認證單位,其性質除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外,也從事自願性產品認證服務,該中心對各項產品加以核實,以符合內地要求的標準、品質、安全、環境和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