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作業要點第16點之規定,符合型式聲明書(附表七)係申請展延時才須檢附。符合型式聲明書(附表七)一定有電機技師簽名,除廠商自我宣告設備符合原送審合格之型式產品品質外,另請技師簽名協助確認,雙重保證。 |
(1)依據「經濟部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及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十六點「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七年。原申請人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申請展延。 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屆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合格證明於有效期限屆滿失其效力。前項展延申請,應檢附符合型式聲明書(附表七)、原合格證明及原型式報告。但必要時,得免附原型式報告。」系列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之有效日期與其主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有效日期相同。」 (2)核可函於有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須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展延認可;相關資訊可參照前項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辦理。 (3)相關展延認可流程請參考如下: a.欲申請展延認可廠家準備相關申請資料(含作業要點附表七符合型式聲明書、相關佐證資料)。 b.向經濟部能源局提出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展延認可申請。 c.依據「電業規費收費標準」第13條第1點第3款「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合格證明展延:每一合格證新臺幣八千元。」及第13條第2點「證照費:型式試驗報告合格證明之核發、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繳交相關申請規費。 d.經能源局或能源局委辦單位審查合格後,能源局將換發型式試驗報告審查核可函。 |
(1)高壓用電設備型式試驗報告審查核可函申請展延認可時,無須辦理實地評鑑或實際測試申請設備。
(2)辦理實地評鑑係屬於原製造廠家認可申請。依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之變更事項,必要時得不辦理實地評鑑,惟如同時申請變更或增項申請如認可測試能力變更或增項設備規格,將視實際變更狀況決定是否現場評鑑及實測,請參考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如依第七點屬於ISO 9001原製造廠家於展延時,能源局應派員進行工廠訪查。
請參詳上述問題3之回復。 |
依據作業要點第十六點「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七年。原申請人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屆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合格證明於有效期限屆滿失其效力。前項展延申請,應檢附符合型式聲明書(附表七)、原合格證明及原型式報告。但必要時,得免附原型式報告。」 |
(1)建議依據貴司之型式試驗報告核可函核發日期前6個月向能源局申請,貴司無須考慮因案件數量龐大,導致貴司案件同時並行申請等問題。 (2)有關於較核可函有效期限前6個月提前申請問題,貴司可自行判斷向能源局申請展延時間,能源局依法行政。若較有效期限前6個月提前申請,且審查通過,能源局仍將依據貴司原核可函期限前換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