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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變壓器及高壓配電盤等高壓設備,因其型式及規格種類相當多,因此每一種型式/規格皆送定型試驗之可能性較低,因此廠家一般皆會以要點13點規定,以特性試驗取代型式試驗,但”特性試驗”需由認可之檢驗機構執行(且每具皆須施行),是否考量變壓器體積相當大(搬運的困難度)、高壓配電盤數量相當多(檢驗機構是否有足夠空間)及製造廠家生產成本大量提高等問題。

    (一) 依作業要點規定,原則所有高壓用電設備均應施行型式試驗,作業要點第13點為例外之規定。有符合作業要點第13點各款規定之高壓用電設備,方得以逐具特性試驗取代型式試驗,惟原則上仍應以施行型式試驗為優先考量。
    (二) 因情況特殊,如高壓用電設備搬運之困難度及檢驗機構空間限制等情況,檢驗機構得依作業要點第14點第1項規定申請監督試驗。另高壓配電盤倘符合作業要點第20點第2項規定,亦無需檢附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或特性試驗報告,惟應檢附原監造電機技師簽證之試驗合格報告。
    (三) 作業要點係為與國際標準及試驗制度接軌,以確保用戶之用電安全及品質,於國內銷售予用戶之高壓用電設備均需符合作業要點規定,基於公益及確保公共安全,依作業要點規定施行之必要試驗,仍有其必要。

  • 本廠對申請TAF測試實驗室認證項目極為完整,故對於體積大的變壓器,是否將來申請型式試驗時,得請檢驗機構來本廠進行以監督試驗方式進行,不送到檢驗機構,以減少拆解/搬運出廠/再組裝/測試/再拆解/運回...等工作風險及費用。

    依作業要點第14點,檢驗機構因情況特殊或配合相關周邊設施或設備容量,致無法於自有場地施行型式試驗或特性試驗之特定試驗項目者,得於申請認可時,併同申請監督試驗。但此特定試驗項目之監督試驗須經經濟部認可後始得施行。

  • 請檢驗機構來廠進行監督試驗,政府是否可制定收費參考標準,以防若只有少數通過檢驗機構認證時,試驗費用被抬高壟斷,恐造成原製造廠業主經營成本壓力過大。

    檢驗機構進行監督試驗之費用,原則上由檢驗機構訂定後向能源局備查,為避免抬高壟斷費用,必要時將請檢驗機構向有關單位說明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