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6條規定:「本規則條文若與國家標準(CNS)有關時,應以國家標準為準。」,另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應於自有場地依下列標準之一施行試驗,並應考量我國氣候及電力系統等適當使用環境條件:(一)CNS。(二)國際電工標準(IEC)。(三)經本部認可之試驗標準。」。故倘高壓用電設備有適用國家標準或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之標準者,即應依適用之標準施行其所訂之所有通常試驗項目,無需施行作業要點附表1~3所列之試驗項目,並請於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時,載明適用之標準及試驗項目,以利審查。至有關適用標準或係由買賣雙方協議之特殊型式試驗項目,則依雙方協議施行,非屬必要施行及審查之試驗項目。
(一) 依據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額定電壓超過600伏特之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等設備均適用作業要點之規定。
(二) 查「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6條規定:「本規則條文若與國家標準(CNS)有關時,應以國家標準為準。」,另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應於自有場地依下列標準之一施行試驗,並應考量我國氣候及電力系統等適當使用環境條件:(一)CNS。(二)國際電工標準(IEC)。(三)經本部認可之試驗標準。」。故倘高壓用電設備有適用國家標準或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之標準者,即應依適用之標準施行其所訂之所有通常試驗項目,無需施行作業要點附表1~3所列之試驗項目,並應於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時,載明適用之標準及試驗項目,以利審查。至有關由買賣雙方協議之特殊型式試驗項目,則另依雙方協議施行,非屬必要施行及審查之試驗項目。
作業要點附表二,關於高壓配電盤設備之5項試驗項目乃列舉CNS及IEC等標準之部分項目。依作業要點第十二點之規定,仍須依CNS、IEC或經經濟部認可之試驗標準施行試驗。
作業要點附表五之原製造廠家認可申請,可同時申請依作業要點第十二點所規定之標準(CNS、IEC或經經濟部認可之試驗標準)。若欲同時申請CNS及IEC二種標準,則此二種標準所包含之試驗項目均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