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經經濟部認可之檢驗機構,方得施行型式試驗、特性試驗及型式試驗,並出具報告;經經濟部認可之原製造廠家,僅能施行出廠試驗及出具出廠試驗報告,不能施行特性試驗與型式試驗及出具報告。附表1為各高壓用電設備施行型式試驗應施行之試驗項目,故係由檢驗機構所施行。
(二) 高壓用電設備之型式試驗報告,可依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規定,由經濟部認可之檢驗機構、ILAC認可之試驗室、STL認可之試驗室或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之國內、外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並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再將該型式試驗報告向能源局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經審查合格者所核發之合格證明,方為作業要點第20點所稱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
(一) 依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均需經經濟部認可,另依第9點第2項規定,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施行之各類試驗,依規定項目及其標準試驗全部合格後,方得出具試驗報告。故國外製造廠家仍需向能源局申請認可,其經認可後,依認可之範圍所出具之出廠試驗報告,方得為作業要點第20點所稱之出廠試驗報告。倘其未向能源局申請認可為原製造廠家,則為符合作業要點第20點所需之出廠試驗報告,其得委託國內、外經經濟部認可之原製造廠家施行出廠試驗,並出具出廠試驗報告。
(二) 國外製造廠家所製造之高壓用電設備,其型式試驗報告可依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規定,由經濟部認可之檢驗機構、ILAC認可之試驗室、STL認可之試驗室及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之國內、外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並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再將該型式試驗報告向能源局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經審查合格者所核發之合格證明,方為作業要點第20點所稱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
依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檢驗機構得施行型式試驗、特性試驗及出廠試驗,並出具報告;原製造廠家僅能施行出廠試驗及出具出廠試驗報告,不能施行特性試驗與型式試驗及出具報告。
特殊試驗有兩種情形:
(一) 一般表示是由供應商與客戶協商決定,如客戶要求(如台電公司或電力用戶等)試驗則須於型式試驗中執行該項試驗。
(二) 依據電壓等級或產品類別不同而定,如IEC標準有要求在電壓等級或產品類別不同時須執行本項試驗者則需試驗,除此外如依標準型式試驗無此要求則該項試驗可免做。
(一) 依據高壓配電盤國家標準CNS 3991第3節(1)型式試驗項目規定,係針對含有斷路器(Circuit Breaker,CB)之高壓配電盤施行試驗。
(二) 故盤內含負載啟斷開關(Load Break Switch, LBS)、分段開關(Disconnecting Switch, DS)或比壓器(PT)等構件組合而成之箱體,倘其組合構件不具斷路器(CB),而無法依CNS3991施行型式試驗並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尚非屬「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規範之高壓配電盤。
(三) 惟前述箱體內之構件單體倘屬「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規定之8項高壓用電設備,仍需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附有試驗報告後始得裝用。 (四) 至非屬前述範圍內之用電設備產品,倘有其他法令規定,仍應依該規定辦理,以確保其屬合格產品,並保障用電安全。
(一) 查高壓高壓綜合型起動盤非屬作業要點規範之設備,自不適用其規定。
(二) 至倘其內部器具(如比流器)有符合作業要點所規範之高壓用電設備,仍應依作業要點辦理。
(三) 相關事項請參閱附件。附件:09900081370.pdf
(一) 經查快速限流器(主導體並聯熔絲之單元)非屬作業要點第3點所規範之8項高壓用電設備,自可無需依其規定申請認可。
(二) 惟倘該項設備係安裝於開關箱中而成為高壓用電設備配電盤之一部,則高壓配電盤屬8項高壓用電設備之一,即應依高壓配電盤之法定試驗規定,施行試驗並取得認可。
(三) 相關事項請參閱附件。附件:09900194580.pdf
(一) 原製造廠家認可參照作業要點附表一至附表三,有8項設備需做之試驗項目。將來台電要看的是出廠試驗的試驗報告能力,故跟TAF申請時可參考附表二出廠試驗的部分。而在能源局方面,沒有特別規定需具備那些設備。另外,TAF要求非常廣泛,如將來客戶是要用CNS標準、或產品要出口,則使用IEC標準來建置所需之設備,故試驗設備是配合將來客戶的規範需求。 欲申請認可為原製造廠家者,第一關是取得TAF之認證,第二關是向能源局申請原製造廠之認可登記證。
(二) 能源局與標準局所指定之實驗檢定機構有其試驗費用。但需看規格,如果該容量在國內可做的話,目前可找大電力洽詢。若超過國內容量,可找大陸相關單位。而大電力與大陸因多年合作的關係,在時程安排或費用上有洽談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