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原申請認可所檢附之文件或認可登記證登載事項有變更者,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認可登記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能源局申請變更。 前項變更申請,涉及高壓用電設備項目、試驗類型、產品類別及規格、試驗項目與測試範圍及前點第二項展延申請者,適用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八點有關申請認可規定。但必要時,得不辦理實地評鑑。
(二) 變更申請可參考作業要點第6點檢附文件,如有涉及型式驗報告則依要點第17點辦理。
(一) 依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原申請認可所檢附之文件或認可登記證登載事項有變更者,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認可登記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能源局申請變更。
(二) 未依規定時限申請變更,本部得廢止認可登記證;申請變更事項經審查不合格者,本部得暫停認可登記證之效力,並經通知於一個月內補正仍未補正者,本部得廢止認可登記證。 認可登記證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其負責人應聲明作廢,並辦理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