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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應檢附型式試驗與出廠報告,符合第13點第1項規定,得以特性試驗取代型式試驗,有關第13點第2項及第3項部分,係應依型式或者特性試驗以為裝用審查之依據?另第3項部分可否增加保護電驛?

    (一) 作業要點第20點但書中,有關「第一項」係已包含第1款至第3款內容。故得逐具以檢驗機構出具之特性試驗報告取代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者,包括符合作業要點第13點之3款情事者。
    (二) 依據「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規定,並未將保護電驛納入規範範圍。有關是否納入保護電驛,將併同其他用電設備,如高壓電纜、高壓電容器及負載啟斷開關等設備列為修法之參考。

  • 依作業要點第20點第2項,由甲級電器承裝業,於用電現場承裝之高壓配電盤,有無數量限制?另倘無法尋得原監造電機技師辦理簽證,得否由其他的電機技師辦理?

    (一) 凡符合作業要點第20點第2項要件者,均得由原監造電機技師簽證之試驗合格報告取代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並無數量之限制。
    (二) 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第1款但書規定,應由原監造電機技師試驗。

  • 有關高壓配電盤部分,倘現場組裝無型式試驗報告,應檢附技師簽證,即試驗合格報告簽證。該合格試驗報告,係指取得檢驗機構認證報告,亦或是原製造廠家的報告?

    (一) 作業要點第20點第2項規定,係指高壓用配電盤之盤內用電設備,應先依同點第1項規定,於送電前,檢附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及出廠試驗報告,送綜合電業審查合格後,始得裝用。但其盤內用電設備有符合第13點規定者,得逐具以檢驗機構出具之特性試驗報告取代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
    (二) 由甲級電器承裝業於用電現場承裝已依上開程序試驗及審查合格之盤內用電設備的高壓配電盤,亦可依上開程序辦理。但倘於送圖審時,並未檢附高壓配電盤的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或未施行逐具特性試驗,則於送電前,得檢附原監造電機技師簽證之試驗合格報告,以取代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有關出廠報告部分,仍應依作業要點規定,由經本部認可之原製造廠家出具,無法由電機技師簽證之試驗報告取代。

  • 原監造電機技師之試驗合格報告,是否可修正為電機技師試驗簽證就可?另比流器的飽和激磁曲線測試對台電公司的要求是很需要的,故建議比流器於定型試驗項目,能增加飽和激磁曲線測試?

    (一) 作業要點第20點第2項係依據「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第1款但書予以規定。於「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未修正前,仍應依該款規定辦理。
    (二) 依據目前IEC及CNS之試驗標準,比流器之型式試驗項目均未包括飽和激磁曲線測試,故暫不納入。

  • 作業要點第20點,高壓電配電盤送電需檢附出廠試驗報告及特性試驗,認證合格實驗室所出具之報告應為何種報告?特性試驗可否取代出廠報告?

    (一) 依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檢驗機構得施行型式試驗、特性試驗及型式試驗,並出具報告;原製造廠家僅能施行出廠試驗及出具出廠試驗報告,不能施行特性試驗與型式試驗及出具報告。
    (二) 依作業要點第20點第1項但書規定,符合第13點規定者,得逐具以檢驗機構出具之特性試驗報告取代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於送電前,應檢附特性試驗報告及出廠試驗報告,送綜合電業審查合格後,始得裝用。

  • 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應檢附型式試驗與出廠報告,符合第13點第1項規定,得以特性試驗取代型式試驗,有關第13點第2項及第3項部分,係應依型式或者特性試驗以為裝用審查之依據?另第3項部分可否增加保護電驛?

    (一) 作業要點第20點但書中,有關「第一項」等文字係贅文,故得逐具以檢驗機構出具之特性試驗報告取代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者,包括符合作業要點第13點之3款情事者。
    (二) 依據「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規定,並未將保護電驛納入規範範圍。有關是否納入保護電驛,將併同其他用電設備,如高壓電纜、高壓電容器及負載啟斷開關等設備列為修法之參考。

  • 配電盤皆在實驗室之外做試驗,請問是否符合規定?

    依作業要點第20點第2項規定,高壓配電盤除了盤內用電設備外,如係由甲級電器承裝業於用電現場承裝盤內用電設備,且無型式試驗報告者,應檢附原監造電機技師簽證之試驗合格報告。

  • 請問依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用戶裝用高壓用電設備,於送電前,應檢附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及出廠試驗報告,送綜合電業審查合格後,始得裝用。上述之出廠試驗報告是否需要附上TAF認證的LOGO?

    可不需附上TAF認證的LOGO。依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之出廠試驗報告必定為已通過認可之原製造廠家所出具,而通過認可之原製造廠家實驗室則已具TAF之認證,故此出廠試驗報告不需附上TAF之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