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檢驗機構得施行型式試驗、特性試驗及型式試驗,並出具報告;原製造廠家僅能施行出廠試驗及出具出廠試驗報告,不能施行特性試驗與型式試驗及出具報告。
(二) 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1款規定,申請認可為檢驗機構者,應為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或綜合電業,故原製造廠家無法同時經認可為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應無由同一廠家同時施行型式試驗及出廠試驗之疑慮。
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1款規定,申請認可為檢驗機構者,應為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或綜合電業,故原製造廠家無法同時經認可為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
(一) 作業要點係依據「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第1款規定,就高壓用電設備之試驗予以規定。至有關高壓用電設備在送電前之竣工試驗係規定於「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第3款,兩者規定目的及要求程序不同,應分別辦理。
(二) 依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經經濟部認可之檢驗機構,方得施行型式試驗、特性試驗及出廠試驗,並出具報告;經經濟部認可之原製造廠家,僅能施行出廠試驗及出具出廠試驗報告,不能施行特性試驗與型式試驗及出具報告。故特性試驗僅能由經濟部認可之檢驗機構施行及出具報告。
辦理認證申請所需之資格及文件,請參照作業要點第六及第七項。而費用部分,請參考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有關原製造廠家認可係就工廠施行出廠試驗能力之認可;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則係就個別高壓用電設備型式試驗報告之審查。兩者係分別屬工廠能力及產品安全之審查,並無直接關聯,合先敘明。高壓配電盤廠商依作業要點第7點向能源局提出申請認可者,經認可後,即可依認可範圍施行出廠試驗及出具合格出廠試驗報告。另未經申請認可為原製造廠家之高壓配電盤商,仍得將加工組裝後之高壓配電盤送經認可得施行高壓配電盤出廠試驗之原製造廠家或檢驗機構,以施行出廠試驗及出具合格出廠試驗報告。 依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檢驗機構因情況特殊或配合相關週邊設施或設備容量,致無法於自有場地施行型式試驗或特性試驗之特定試驗項目者,得申請監督試驗。......經本部認可後, 始得於其他檢驗機構、試驗機構、ILAC或STL認可之實驗室或原製造廠家處施行監督試驗,並出具型式試驗或特性試驗之特定試驗報告。」,經經濟部認可之原製造廠家,爰檢驗機構自可向能源局申請至貴公司辦理特性試驗之監督試驗,並出具特性試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