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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型式試驗書審係由何單位辦理?

    依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規定,係由能源局辦理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另依同點第4項規定,能源局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經指定之檢驗機構辦理型式試驗報告審查。

  • 在A國生產且取得型式試驗報告,但後來於B國生產同產品,原型式試驗報告是否仍可使用?

    (一) 凡符合作業要點規定之單位所出具之型式試驗報告,自依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向能源局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經審查合格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倘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之高壓用電設備,依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因主型式變更、原製造廠家生產位址變更、原技術合作廠家變更、商標品牌變更或能源局指定之試驗標準變更,均應自事實發生日起1個月內,檢具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規定之文件,向能源局申請變更。
    (二) 原在A國生產且取得之型式試驗報告,並經本部核發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者,倘後來因故於B國生產,自應依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1個月內向能源局申請變更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經同意變更後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方得依作業要點第20點第1項向電業申請送電。

  • 用戶進口高壓用電設備,使用國外之型式試驗報告及出廠試驗報告,是否仍需送綜合電業審查(檢驗機構)後,始得裝用?

    (一) 依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均需經經濟部認可,另依第9點第2項規定,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施行之各類試驗,依規定項目及其標準試驗全部合格後,方得出具試驗報告。
    (二) 有關型式試驗部分,國外進口之高壓用電設備,其型式試驗報告倘符合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規定,係由經濟部認可之檢驗機構、ILAC認可之試驗室、STL認可之試驗室及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之國內、外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並出具型式試驗報告者,得將該型式試驗報告向能源局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經審查合格者所核發之合格證明,方為作業要點第20點所稱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
    (三) 有關特性試驗部分,不論國內、外檢驗機構,仍需向能源局申請認可,經認可後,依認可之範圍所出具之特性試驗報告,方得為作業要點第20點所稱之特性試驗報告。
    (四) 有關出廠試驗部分,不論國內、外製造廠家,仍需向能源局申請認可,經認可後,依認可之範圍所出具之出廠試驗報告,方得為作業要點第20點所稱之出廠試驗報告。倘其未向能源局申請認可為原製造廠家,則為符合作業要點第20點所需之出廠試驗報告,其得委託國內、外經經濟部認可之原製造廠家施行出廠試驗,並出具出廠試驗報告。

  • 電力變壓器市面品規格繁多,恐因些許電壓或容量有差異,即需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將增加檢驗成本,造成廠家經營困擾。故有關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得否以規格範圍進行申請?或以大容量取代小容量?

    原則每一型式之高壓用電設備均應個別單獨施行型式試驗及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惟倘有符合作業要點第15點第2項規定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能源局申請型式系列產品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該等系列產品倘有作業要點第15點第3項各款之情事者,能源局得要求就一部或全部重新施行型式試驗。

  • 高壓用電設備由其他廠商或團隊開發並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廠商透過技術合作並支付權利金取得製造權利,得否以該未具有該廠商名稱之型式試驗報告申請審查?

    型式試驗係對該高壓用電設備依型式試驗標準僅作1台完整的試驗項目,透過型式試驗以確保爾後販售及生產同型式產品之安全,與該等高壓用電設備之製造廠商及生產設備息息相關。為確保高壓用電設備之規格及品質,廠商取得製造權利,仍應將該廠商所製造之高壓用電設備送交符合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各款之檢驗機構施行型式試驗並出具試驗報告後,方得依作業要點第15點提出申請。

  • 中國大陸除西高院的報告外,是否接受國外(ex: 荷蘭KEMA認證或韓國等)實驗室的試驗報告?在台灣除了大電力實驗室的試驗報名外,也接受國外符合IEC 17025或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盟(ILAC)之認證報告。

    外國進口產品無許可證的話無法進入中國市場。近兩年加入國際短路試驗聯盟(STL)後,具STL等國際上著名實驗室報告是認可的。

  • 若中國大陸本身的企業具荷蘭KEMA認證或其他國外實驗室的報告,是否認可?

    是。但看是用何標準做,若沒按照中國電網公司的特殊要求,即使拿到荷蘭KEMA認證報告,仍不認可。

  • 目前在西安高壓研究院檢測試驗之台灣產品總類數量?台商是否得在大陸設廠才需在西安高壓研究院試驗?

    大陸地區有關單位授權22類產品,幾乎包括所有輸配電的設備。不只在大陸設廠,含進出口產品皆須要審查,但異地生產者需做型式試驗。

  • 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規定配電盤中之比流器須以630:5最高規格標準來做型式試驗,但實際上一般產品不需用到這麼大的比流器,是否以後每樣比流器大小不同之配電盤都需做特性試驗?

    若是使用比流器400安培做溫升試驗會有問題,且因動作試驗時是用630來做試驗,故比流器飽和則動作會有問題。建議用多匝比及貫穿型的比流器。

  • 型式試驗中有部分要送到西安高壓研究院試驗,若配電盤使用A廠牌組件定型,後續可否使用B或C其他廠牌同組件去定型?

    基本而言每一具配電盤都需作型式試驗。但因配電盤組件較多,希望以額定電壓、電流及起斷容量為標準,若其中某元件換成其他廠牌但其也通過審查合格,在不影響大前提下,可當作系列商品。

  • 已通過荷蘭KEMA驗證(屬於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及國際短路試驗聯盟STL成員)之高壓用電設備,是否得依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檢附申請書向能源局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倘受理,審查標準時間要多久?所取得之合格證明可否作為公共工程標案投標時之型式試驗合格證明?

    (一) 高壓用電設備具ILAC或STL認可之試驗室所出具之型式試驗報告者,自得依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檢附申請書向能源局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
    (二) 有關型式試驗報告審查時程,係依據高壓用電設備種類及有無作業要點第15點第3項情事需一部或全部重新施行試驗而定,尚無一定之標準時程規定。
    (三) 依據作業要點第15點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係依據「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規定之試驗合格證明之一。至得否為公共工程標案投標時所需之型式試驗合格證明,倘該標案之要求係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規定所要求,自得為該標案之型式試驗合格證明。倘其要求非依上開規定要求,則應依標案性質及要求內容而定,如有疑義,宜逕洽採購單位為宜。

  • 已取得標準檢驗局正字標記證書的配電變壓器、比壓器及比流器,得否依作業要點第15點第4款規定之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國內、外檢驗機構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高壓用電設備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得否取代原已取得之正字標記,以避免原製造廠家重覆支出驗證費用。

    (一) 查額定電壓在600伏特以上之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體開關設備、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等用電設備,目前尚未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產品項目之範圍,為確保該等設備之安全,遂訂定作業要點。
    (二) 本部目前尚未依作業要點第15點第4款指定任何國內、外檢驗機構,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並非作業要點第15點第4款所稱之「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國內、外檢驗機構」。
    (三) 已取得正字標記證書之高壓用電設備係代表該等產品符合特定CNS國家標準規定,該等產品仍應依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檢具符合該點規定之單位所出具,依該產品符合之CNS標準進行之型式試驗報告,並於檢附申請書後,向能源局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
    (四) 依「標準法」第4條規定,國家標準採自願性方式實施;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高壓用電設備應經試驗合格始得安裝係屬強制性規定。兩者法源依據不同,認證要件、管理制度及合格效力均不同,無法相互取代,故非屬重覆驗證。廠商可依個別需求分別提出申請。

  • 若公司產品委託國際知名檢驗機構KEMA(ILAC認可之試驗室)進行型式試驗,而荷蘭KEMA因考量運輸風險轉委託大陸瀋陽變壓器試驗研究中心進行試驗(KEMA人員在旁監督),而最後由KEMA出具之型式試驗報告(報告為KEMA出具,並註明於瀋陽監督試驗),請問是否符合能源局型式試驗報告審查之要求?

    一般依作業要點第十五點,高壓用電設備具經經濟部認可之檢驗機構、ILAC認可之試驗室、STL認可之試驗室或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之國內、外檢驗機構,其中之一單位所出具之型式試驗報告者及檢附申請書,即能向能源局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惟本件由國外機構監督試驗國內產品,又在另一國外試驗之特殊情況,將提出於能源局組成之審議小組討論,依實際情形作合理之判定。

  • 西安高壓研究院之型式認證與大陸地區3C認證異同?是否屬3C認證的一部分?或像台灣能源局是一種送電前的認證?送電前是否需重新認證?

    (一) 大陸3C(與民生有關的)認證是對每一台產品的認證,通過認證者可貼上3C認證的標章。型式試驗只是檢驗樣品是否符合標準或技術規範,是對一類的產品去考慮,並非針對工廠生產的每一台產品。
    (二) 送電前檢驗與認證無關。送電前產品需做很多檢驗(ex: IEC標準),可稱為交接試驗。產品標準、IEC標準皆有規定送電前交接試驗需做那些內容。
    (三) 西高院之型式試驗考核所有電氣特性、安全或其他特殊要求,實驗室是將此產品符合何標準做一報告出來。在台灣,產品出廠需取得型式試驗並經台電送審合格後才可販售。經西高院試驗後需經設計院再審核才可販賣。制度上來講類似自願性認證及強制性認證。國家政策規定所有高壓器材需管制,其執行單位為西安高壓研究院。與民生有關的3C產品需認可制度,每個出料產品皆貼上安全合格標章。

  • 若高壓用電設備送西高所型式試驗,是透過國內專業檢驗機構轉送(如大電力),或是由原製造廠家直接送西高所,比較符合審查要求?

    國內檢驗機構成立目的為第三方認證,送高壓設備赴西安高壓研究院做型式試驗是必須透過國內檢驗機構進行監督試驗,此程序方具公信力與公平性。

  • 台灣用電頻率是60Hz,大陸用電頻率是50Hz。以往為了認證能夠在大陸使用故往往用50Hz,故對於已取得50Hz的型式試驗報告,是否可被能源局審核時接受?

    就原製造廠在大陸試驗之高壓設備頻率設計為50Hz理應通過50Hz之型式試驗,但若以台灣用電頻率為60Hz相對設備所反應之性能、特性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因用電頻率變化造成試驗項目影響試驗標準是必要補行測試。

  • 原高壓配電盤經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設備之規格為3 Φ, 60 Hz, 24 kV, 630 A, 16 kAx3sec, 屋內型, MWG TYPE;現欲改生產規格為3 Φ, 60 Hz, 24 kV, 630 A, 16 kAx3sec, 屋內型, CW TYPE,由MWG型式改為CW型式是否需重作型式認證?

    (1)原型式MWG通過型式認可如改為CW型式,雖然配電盤設備規格3 Φ, 60 Hz, 24 kV, 630 A, 16 kA x 3sec 沒有變動, 業者仍需確認CW型配電盤所使用之斷路器有無變更廠牌、比壓器(PT)、比流器(CT)、避雷器(LA)、接地開關(ES)、匯流排(BUS)等主要組件是否為原型式認可時相同之廠牌、規格、尺吋,與原認可MWG型配電盤額定規格及主結構有無差異?如有差異因對安全有影響,需依照作業要點第17點向能源局申請變更,由能源局認可檢驗機構補做特性試驗並出具特性試驗報告,如均在原認可規格及範圍以下(即不更換主要設備組件條件下),亦屬於經能源局主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可設備,則只需由能源局認可之原製造廠家做出廠試驗及出具出廠試驗報告,及配合台電公司送電審查規定執行竣工試驗,不需重做型式試驗。
    (2)有關配電盤型式分類請參考CNS 3990「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即控制箱」作業;試驗審查請參考作業要點第15點及第20點規定辦理。

  • 承上題,若CW未作型式認證時,是否可申請送電呢?

    CW未做型式認證時,可採上述作業要點第13點以逐具特性試驗取代型式試驗方式辦理,必須由能源局認可檢驗機構(登記證認可項目需涵蓋高壓配電盤設備及試驗項目者)採監督試驗方式,並由監督試驗機構出具特性監督試驗報告,及附能源局認可原製造廠家出廠試驗報告仍可送電。高壓配電盤所使用之斷路器應經過型式試驗認可,送電申請仍需依照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內容:「左列各款主要設備應經本條所指定之單位,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附有試驗報告者始得裝用。」及依照電業法第43條內容:「電業對用戶用電裝置,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