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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13條)

109-12-10   點閱數:3727

請詳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2 條

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展延及變更者,按每一高壓用電設備項
目之每一試驗類型,依下列規定計收規費:
一、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實地評鑑費: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評鑑、複評或追查,每人每天新
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認可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或展延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
一、檢驗機構:新臺幣九萬元。
二、原製造廠家:新臺幣五萬元。
赴國外辦理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認可、展延及變更作業之實地評鑑,除
計收第一項第二款費用外,另應加計臨場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所定標準收取。

第 13 條

高壓用電設備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超過六○○伏特之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及高
壓配電盤,每一型式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超過六○○伏特之避雷器
、電力與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及斷路器,每一型式
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二)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超過六○○伏特之氣體絕緣開關
設備及高壓配電盤,每件新臺幣一萬元;超過六○○伏特之避雷器
、電力與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及斷路器,每件新臺
幣八千元。
(三)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合格證明展延:每一合格證新臺幣八千元。
(四)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合格證明變更:每一合格證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照費:型式試驗報告合格證明之核發、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
百元。